撫遠市商務和口岸局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保障執法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防止和糾正違法和不當的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局綜合辦公室對我局執法人員各項執法活動實施監督,并負責組織、實施、協調和指導執法監督工作。
執法監督工作應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執法監督與指導服務、促進規范相結合。
執法監督的范圍:
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文件的合法性;
行政立案、調查取證等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適用和執行罰款、沒收、查封等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執法監督的方式:
對有關執法工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核;
對行政處罰進行案件審核;
接受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行為;
組織執法檢查,對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考核評議;
對執法過錯進行責任追究;
其他方式。
局綜合辦公室負責受理有關本局的行政執法投訴工作,及時辦理相關投訴。辦理時,由兩名以上人員調查取證,詢問投訴人;必要時可調閱案卷,詢問辦案人,了解案情。
局綜合辦公室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時,被監督的執法人員應當積極配合,自覺接受監督。
對不合法、不適當的執法活動,報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發現有關執法工作適用的規范性文件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的,應當予以糾正;
對錯誤的行政處罰或其他行政處理決定直接予以撤銷或者變更,或者責成執法人員在規定的時限內依法予以糾正;
對拒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法定職責;
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