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檢查等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與案件有關的按照一定順序匯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條 行政執法案卷實行“誰形成、誰整理”的原則,采取即時整理或定期整理方式。定期整理需在案件辦結后2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四條 正在辦理中的行政執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辦人保管;已歸檔行政執法案卷由行政執法科室專人保管。
第五條 執法案卷歸檔要求:
?。ㄒ唬┮话敢痪?,一卷一檔;
?。ǘ┌妇碣Y料必須使用鋼筆或簽字筆,當事人提供證據資料等必須使用鋼筆或簽字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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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渌贿m于裝訂入卷的資料,如錄音錄像、實物證據等應妥為保存,并在卷皮底頁備考表注明存放地點;
?。ㄎ澹┬姓谭ò妇須w檔時間、案卷裝訂、目錄書寫、資料編號、登記保管、借閱、移交、時間等項目齊全。
第六條 查借閱案卷檔案實行登記審批制,須統一填寫《查借閱案卷檔案審批表》。
第七條 查借閱已歸檔案卷必須出具相關證件。查閱案卷需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批。外單位及個人查借閱案卷應當開具介紹信,并加蓋公章,注明閱檔人姓名、閱檔原因及所閱案卷行政相對人,閱檔人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受委托人需持委托人、委托書及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查借閱案卷檔案一般限在檔案閱覽室。案卷原件不得借出給外單位或者個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借出或復印時,須經檔案管理工作負責人批準,履行登記手續后方可借出或復印。借出檔案應于一周內歸還,不能按期歸還者應向檔案辦公室說明原因。借閱檔案不準再轉借或做其他用途。
第九條 決定類執法文書經審批后復制給外單位或者個人,其余案卷材料不得查閱、復制、拍照、上傳等。
第十條 經檔案單位同意復制的檔案資料,經校對、蓋章以后生效。
第十一條 閱檔人應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證檔案的安全,不得向他人泄露檔案內容。
第十二條 閱檔人必須具有高度責任感,對待檔案材料要認真負責。閱檔時對檔案內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劃,不得隨意抽出或增加檔案材料。查閱兩份以上檔案時,不要同時打開,以防裝錯或丟失。如果發現檔案中有問題,應及時向檔案工作人員報告,由檔案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閱檔人不得擅自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相關規定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