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機制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執法工作水平,使執法隊伍走向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一支高素質執法工作隊伍,鼓勵執法人員積極參加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特制定本機制。
第二條 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條件:
參照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報考要求。
第三條 要為符合參加考試條件的人員,提供充足的學習備考時間,激發公職人員參加考試的積極性。
第四條 對通過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的人員,年底考核時可優先評優評先。
第五條 對通過考試的人員,要積極引導申報公職律師。
第六條 取得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干警可以擔任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
第七條 本機制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