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工作,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是指局機關工作人員在擬作出的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當事人重大權益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過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應當堅持職權法定、客觀公正、權責統一、懲教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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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ㄖ茖徍诉^程中妨礙干擾審核意見或建議的;
?。ㄈ┪唇浄ㄖ茖徍俗鞒鰶Q定的;
?。ㄋ模┙浄ㄖ茖徍苏J定不合法,作出決定的;
?。ㄎ澹?/span>法制審核過程中出現重大工作失誤導致決定失誤的;
?。?/span>法制審核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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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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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勉談話或書面誡勉;
?。ㄎ澹┩B殭z查或調離崗位;
?。┮剔o職或責令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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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受到責任追究的單位和個人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六條 依法啟動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程序,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責任追究機關經調查,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做出責任追究決定。
第八條 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追責人員的陳述和申辯,對其合理意見,予以采納。
第九條 責任人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提出申訴。
第十條 責任追究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送達有關責任人。
第十一條 對有關責任人員作出的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在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抄送同級紀委監委、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責任追究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