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法辦發〔2019〕8號
關于印發《撫遠市行政執法公示管理
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行政執法單位:
為貫徹落實《撫遠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撫法辦發〔2019〕5號)任務要求,現將《撫遠市行政執法公示管理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撫遠市委全面依法治市
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撫遠市行政執法公示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條 為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優化撫遠市營商環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各行政執法機關(含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委托的組織,下同)通過一定載體或者方式公示行政執法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行政執法公示是指行政執法主體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將本機關的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結果、監督方式、救濟途徑等行政執法信息,主動向社會公開,保障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救濟權、監督權,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行為中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時、準確、便民的原則。
第六條 事前公開主要是公開行政執法主體、人員、職責、權限、依據、程序、救濟渠道、監督方式和行政執法事項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信息,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和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動態調整。
第七條 行政執法主體,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在特定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職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市政府公布本級政府行政執法主體后,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主動公示執法主體的名稱、具體職責、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管轄范圍、執法區域。
第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是指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依據法定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行政管理的人員。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本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開本地、本部門行政執法人員清單(包括:姓名、工作單位、執法類別、執法區域、有效期限、證件編號等),實現行政執法人員信息公開透明,網上可查詢,隨時接受群眾監督。
第九條 行政執法依據,是指行政執法主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政府信息公開、權責清單公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工作,逐項公示行政執法依據。
第十條 執法權限,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權范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公示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職權事項。
第十一條 執法程序,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在行使行政執法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逐項制定行政執法流程圖,并主動予以公示。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制定《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比例、方式、頻次等內容。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公開行政相對人依法享有的聽證權、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法定權利。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對行政執法主體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主動公示接受監督舉報的地址、郵編、電話、郵箱及受理反饋程序。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人員開展監督檢查、調查取證、采取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告知、送達執法文書等執法活動時,應佩戴或主動出示有效執法證件,或者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根據國家規定統一著制式執法服裝、佩戴執法標識的行政執法機關,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執法標志。
第十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本部門職責制作服務指南、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務窗口主動公示許可等服務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申請材料清單、辦理流程、辦理時限、證照發放、表格下載方式、監督檢查、咨詢渠道、投訴舉報、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狀態查詢,各類減、免、緩、征的條件、標準和審批等辦理程序。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決定(結果),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應當予以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的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包括執法對象、執法方式、執法內容、執法決定(結果)、執法機關等內容。
第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宜公開的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二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按照“誰執法、誰公開”的原則,以網絡平臺為主要載體,以政府文件、新聞媒體、辦公場所等為補充,不斷拓展公開渠道方式,全面、準確、及時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網絡平臺主要包括政府和部門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信用信息系統、微信、短信、APP應用程序等現代化信息傳播手段。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報、信息簡報、法規文件匯編等。
新聞媒體主要包括新聞發布會、聽證會、座談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辦公場所主要包括辦事大廳、服務窗口的電子顯示屏、觸摸屏、信息公開欄、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咨詢臺等。
第二十一條 市工信部門應當配合執法監督部門整合建立統一的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歸集所屬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信息,實現與上級政府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的鏈(對)接。行政執法事前、事后各項信息應當在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上全面公示。
第二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探索建立辦公自動化或者執法辦案系統與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的數據交換機制,實現執法信息向公示平臺自動推送。
第二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結合全省“放管服”改革推進方案、營商環境整治方案和權責清單、罰沒清單、監管清單、收費清單等省、市政務服務事項目錄,編制本部門《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全面、準確梳理行政執法主體、職責、權限、依據、程序等事前公開內容,經本單位法制負責人審核,報本級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后予以公示。
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事項清單》,在政府門戶網站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專欄統一公示。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要求,編制本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主體、依據、對象、內容、比例、方式、頻次等須事前公開的內容,按照國家、省政府、市政府的統一標準和要求予以公示。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編制本部門各類行政執法流程圖,明確具體操作流程;編制行政執法服務指南,明確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依據、受理機構、審批機構、許可條件、優惠政策、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監督方式、責任追究、救濟渠道、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等內容,方便群眾辦事。
第二十六條 新公布、修改、廢止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生效、廢止或者部門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及時、客觀、準確、便民。
第二十八條 各類行政執法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和媒體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決定(結果)應當自該信息形成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
法律、法規、規章對公開的時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發布、撤銷和更新機制。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開滿5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2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已經公開的原行政執法決定(結果)被依法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撤下公開的原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
第三十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構建分工明確、職責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執法公示運行機制,明確專門機構和人員負責公示內容的梳理、匯總、傳遞、發布和更新工作。
第三十一條 行政執法機關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應當進行內部審核,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對擬公示的信息依法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申請更正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進行核實,確需更正的,應當根據規定及時更正,不需更正的,及時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和申訴途徑。
第三十三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 行政執法監督機關和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要求公示、選擇性公示、更新維護不及時等問題,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書面檢查、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離崗培訓或者暫扣行政執法證件;情節嚴重的,依法收繳行政執法證件;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交由法定機關處理:
(一)應當公示而未公示經責令后仍不改正的;
(二)公示弄虛作假的;
(三)未在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執法信息公示統一平臺公開行政執法信息經責令后仍不改正的。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