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法辦發〔2019〕9號
關于印發《撫遠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暫行)》的通知
各行政執法單位:
為貫徹落實《撫遠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撫法辦發〔2019〕5號)任務要求,現將《撫遠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撫遠市委全面依法治市
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9月10日
撫遠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未經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其他行政執法決定,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進行法制審核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簡稱:行政執法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該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對其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主體為各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
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執法機關聯合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由負責牽頭的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會同其他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委托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也可以由委托機關法制機構會同受委托組織的法制機構或指定機構進行審核。
第四條 按照依法有序、科學規范、便捷高效、辦審分離的原則,做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依據正確、裁量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法律用語使用準確等。
第五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執法行為中推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進行法制審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二)直接關系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重大權益的;
(三)經過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
(四)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六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法制機構配備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法制審核人員,鼓勵具有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充實到法制審核工作崗位,原則上各法制機構法制審核人員不少于本單位執法人員總數的5%。
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制度,對重大復雜疑難法律案件組織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協助進行研究,提出意見建議,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在法制審核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條 建立健全法制審核培訓制度。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要定期開展法制審核人員培訓,提高法制審核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每年開展的培訓不應少于一次,培訓以推行“互聯網+培訓”、系統輪訓、案例教學等多種方式進行。
第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在調查終結后,提請本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符合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條件的案件應當送本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審核,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載明案件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執行裁量權基準情況、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二)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經過聽證程序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四)經過抽樣、檢疫、檢測或檢驗的,應當提供相應報告;
(五)經過評估、鑒定或者專家評審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或者評審意見;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 法制機構對報送的案件材料以書面審核為主;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及時補充,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間,必要時,可以調閱審核執法決定的相關材料,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裁量基準運用是否適當;
(五)執法是否有超越執法機關法定權限或濫用職權的情形;
(六)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齊備;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如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需補充材料的,從材料全部補充完畢)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案件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應當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作出執法決定的期限內完成。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根據以下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執行裁量權基準適當,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對超越本機關法定權限,或者存在濫用職權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的審核意見;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或者不符合裁量基準規定的,提出修正的審核意見;
(五)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糾正的審核意見;
(六)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見。
法制機構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存入執法案卷。
網上辦案的行政執法機關,在網上流轉程序中完成法制審核的,不再單獨出具書面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作出相應的辦理: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和建議應研究采納,法制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二)行政執法機關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按照有關工作程序,報請有關負責人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本機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機關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負責;法制審核人員與審核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對送審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以及執法的事實、證據、法律適用、程序的合法性負責。
法制機構對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負責。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法制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一)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法制機構審核意見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二)行政執法機關未經法制審核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三)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承辦機構報送重大執法決定時,故意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材料,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四)法制機構在進行法制審核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造成行政執法過錯的。
第十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
第十七條 各行政執法機關要依據該審核辦法,制定或修訂完善本部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要結合本機關行政執法行為的類別、執法層級、所屬領域、涉案金額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編制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流程圖,明確法制審核送審材料、規范審核程序、審核載體、時限要求;建立法制審核意見與擬處理意見不一致的協調機制、責任追究機制等。
本部門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及相關材料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