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遠市司法局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行政機關行政執法音像記錄設備配備工作,保障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落實,促進行政執法機構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統一要求及《撫遠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暫行)》,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音像記錄設備,是指司法局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科室及其執法人員,對相關領域監督執法行為進行音像記錄或者全過程音像記錄,所采用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和視頻監控等記錄設備。
第三條 音像記錄設備配備堅持厲行節約、從嚴控制、性能先進、設備配備與履職需要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嚴禁配置與行政執法業務工作無關的音像記錄設備。
第四條 為滿足行政監督執法工作需要,按照現有執法科室配備執法記錄儀和照相機,保證執法科室配備照相機、錄像機、執法記錄儀等設備各一臺。
第五條 配備的執法記錄儀和照相機,應當符合以下技術性能要求:
(一)具備高清分辨率及較高像素,能夠清晰、準確、完整記錄執法過程。
(二)電池容量及存儲內存較大,能夠長時間、不間斷進行錄音錄像。
(三)內置芯片運算速度較快,耗能較低,能夠流暢操作,攝錄不卡頓。
(四)攝錄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較好,能夠保證音像記錄資料不易刪改,真實完整。
第六條 配備的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視頻監控等其他音像設備,依照本級行政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執行。